仙居县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浙江省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浙纪发〔2010〕28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全县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范围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规定,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凡社会团体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重点是2008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社会团体“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隐匿会费收入设立“小金库”;
2、截留行政事业性收费设立“小金库”;
3、截留捐赠收入设立“小金库”;
4、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5、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等名义或以假发票、假合同等手段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6、虚列其他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7、以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三、专项治理的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至2010年底基本结束,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截至2010年8月底)
各单位要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高度,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方案制定和组织部署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动员和支持群众监督。
(二)自查自纠(截至2010年9月25日)
各单位要按照《意见》和本办法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具体实施方案,及时有效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
纳入专项治理范围的社会团体,要按照《意见》和省相关文件及本办法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扎实组织自查;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必须自觉纠正,把问题解决在自查自纠阶段。各社会团体负责人对本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社会团体要向业务主管单位上报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并填报《社会团体 “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于2010年9月25日前上报县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县民政局,联系电话87774427)。各社会团体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要在报告表上签字确认,以承诺所报告情况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各业务主管单位可根据需要对主管的社会团体开展内部检查。
(三)重点检查(截至2010年11月底)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县“小金库”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重点领域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低于20%。
重点检查的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从社会团体的类型看,要将行业性社会团体作为检查重点;从社会团体与政府部门的关系看,要将有政府资助特别是有财政拨款、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特别是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社会团体作为检查重点;从日常监管及治理工作的情况看,要将有举报线索、社会各界反映强烈、财务会计工作基础薄弱、工作走过场以及过去监督检查存在问题的社会团体作为检查重点。
(四)整改落实(截至2010年12月25日)
各单位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一方面,要督促各社会团体对自查发现的问题纠正到位;另一方面,针对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统一处理、处罚,依纪依法处理“小金库”问题,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各单位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中需上交财政的资金应分别缴入财政指定账户(户名:仙居县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 |